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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8號發布,《電力市場監管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電力交易主體包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電(dian)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暫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實施代理購電時,可視為電力交易主體。
電力監(jian)管機構(gou)對電力市場成員(yuan)的(de)下列情況(kuang)實施(shi)監(jian)管:
(一)履行電力系(xi)統安全義務的情(qing)況;
(二)進入和退出電(dian)力市場的情況(kuang);
(三)參與電(dian)力(li)市場交易資質的情(qing)況;
(四)執(zhi)行電力(li)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
(五)進行交易和電費(fei)結算的情況;
(六)披露信息(xi)的情況;
(七)執行國(guo)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八)平衡(heng)資金管理(li)和資金使(shi)用的情況。
電(dian)力(li)監(jian)管(guan)機(ji)構還(huan)對售(shou)電(dian)企業、電(dian)力(li)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dian)廠、負荷聚合商等參與批(pi)發電(dian)力(li)市場交易行為(wei)中(zhong)的不正當競(jing)爭、串通報價和其(qi)他違規交易行為(wei)實施監(jian)管(guan)。
電(dian)力(li)(li)交(jiao)易(yi)主(zhu)體(ti)之(zhi)間(jian)、電(dian)力(li)(li)交(jiao)易(yi)主(zhu)體(ti)與電(dian)力(li)(li)市場(chang)運營機構(gou)(gou)之(zhi)間(jian)因電(dian)力(li)(li)市場(chang)交(jiao)易(yi)發生爭議,由電(dian)力(li)(li)監(jian)管機構(gou)(gou)依法協調(diao)。
其(qi)中,因履行(xing)合(he)同發生(sheng)的爭議(yi),可以由電(dian)力(li)監(jian)管機構(gou)按照電(dian)力(li)爭議(yi)調解的有關規定(ding)進行(xing)調解。